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貿仲委”)新修訂的《仲裁規則》經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核準,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F就《仲裁規則》修訂說明如下。
一、修訂《仲裁規則》的意義
仲裁是國際通行的商事爭議解決機制,對公正高效處理國際商事糾紛、優化營商環境、推進國際法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隨著經濟全球化和國內外經濟貿易的發展,各類經濟活動日益頻繁,商事糾紛不可避免日益增多。仲裁具有高度的意思自治性、仲裁審理的獨立性、法律適用的靈活性和裁決執行的有效性而得到各國商事主體廣泛的認可和運用,在解決商事爭議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仲裁規則是仲裁參與人進行仲裁程序應遵循的程序規范,是仲裁機構提供仲裁服務的工具和體現仲裁價值取向的載體,是仲裁機構頂層制度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貿仲委仲裁規則要不斷適應新形勢對仲裁工作的要求,滿足當事人對公平公正解決爭議的需要,制定對標國際高水平的制度供給,為商事主體提供現代化、國際化的仲裁服務,在推動我國國際仲裁中心建設中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二、修訂原則及總體考慮
(一)修訂原則: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圍繞把握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見》,堅持獨立、公正、靈活、高效的仲裁服務宗旨,秉持開放融合發展理念,不斷總結實踐經驗,適應時代要求,積極探索適合中國特色和國際仲裁發展的仲裁程序規則,努力形成與國際先進規則相銜接的制度創新和要素供給體系,推動更高水平對外開放。
(二)總體考慮:一是回應新時代對仲裁服務的訴求。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為仲裁服務智能化、高效率提供了必要條件,同時也對仲裁規則制度創新提出了迫切要求,仲裁規則修改要切實回應時代需要,反映時代聲音;二是緊跟國際仲裁發展趨勢。保持仲裁規則的國際化和領先性,體現規則制度設計的引領性和前瞻性,增強仲裁服務的競爭力和吸引力。三是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完善程序公平性和正當性,兼顧制度創新,提高仲裁透明度、便利化,高效率。四是滿足仲裁實踐發展的需要??偨Y自身實踐中形成的豐富經驗和成熟做法,并在規則中作出明確規定,用于指導實踐,發揮制度規則引領創新作用。
三、修訂過程
貿仲委自1956年頒布第一部《仲裁規則》后歷經九次修訂,本次發布實施第十版《仲裁規則》。修訂《仲裁規則》過程如下:
一是制定仲裁規則修訂方案,成立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結合我國仲裁法修改進程,貿仲委自2021年4月啟動仲裁規則修訂工作,制定仲裁規則修訂工作方案,成立以貿仲委秘書局、仲裁院班子成員為主的領導小組和以業務骨干組成的工作小組,為規則修訂建立工作機制和專業保障。二是組織仲裁法律專家座談會,收集第一手資料。按照工作方案,2021年7月組織業界專家舉行規則修訂征求意見會,就仲裁前沿熱點以及規則涉及的管轄權、仲裁員產生方式、多合同仲裁、追加當事人等問題開展前期研討,廣泛聽取意見建議。三是制定初步修訂思路及分工方案,形成課題研究成果。根據專家會意見,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仲裁規則初步修改思路及分工方案,細分信息化程序管理、仲裁前置程序效力、管轄權、保全措施、緊急仲裁員程序、多合同仲裁復雜程序適用范圍、仲裁庭產生的透明度及效率、臨時仲裁、第三方資助、仲裁費用等10余項研究課題,專題進行研究。四是召開工作小組專題工作會議,形成《仲裁規則》修訂初稿。2022年3月,就前期設定的研究課題逐項聽取研究成果匯報,研議規則修改思路、方向及框架,擬定了《仲裁規則》修訂初稿。五是深入走訪調研座談,論證完善修訂稿。以走訪調研、書面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等多種形式多次征詢仲裁員、內部工作人員、相關律所和仲裁用戶等意見建議,對修訂初稿反復斟酌完善,形成《仲裁規則》修訂征求意見稿,并于今年7月組織仲裁員專家座談會,就修改重點逐條征求意見建議,得到普遍肯定。六是按照程序審議、核準公布施行。經前期深入調研、廣泛征求意見、反復論證完善,形成《仲裁規則》修訂草案。依照程序,按照貿仲委《章程》規定,修訂后的《仲裁規則》經貿仲委2023年8月22日主任會議審議通過,報請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于2023年9月2日核準后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
四、修訂的主要思路及內容
基于修訂原則及總體考慮,對現行《仲裁規則》(2015年1月1日起實施)涉及30余項內容進行修改及增補,修訂后的《仲裁規則》共計八十八條。修訂主要思路及內容如下:
第一,明確管轄權決定在仲裁庭組成后依據《仲裁規則》概括授權仲裁庭作出
仲裁協議是仲裁程序的基石。我國《仲裁法》規定,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協議效力異議的,由仲裁委員會作出管轄權決定。貿仲委現行《仲裁規則》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采取了“二分法”,即仲裁協議效力異議(包括主體資格異議)由仲裁委員會作出管轄權決定,必要時仲裁委員會可以授權仲裁庭作出。該規定保持了與國際仲裁普遍認可的“仲裁庭自裁管轄”通行做法相一致,但是此項規定仍存在著個案授權的做法,增加程序負擔和管理成本。本次規則修訂,進一步明確仲裁協議效力及主體資格異議由仲裁委員會作出管轄權決定,同時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在仲裁庭組成后依據《仲裁規則》直接概括授權仲裁庭作出管轄權決定,既符合現行《仲裁法》規定,又明確了仲裁庭作出管轄權決定的權利,有助于及時高效處理管轄權爭議,簡化程序管理,提高審理效率。
第二,推進數字化、智能化在仲裁程序的廣泛應用
新冠疫情催生了數字化、智能化仲裁服務的發展,疫情期間仲裁案件文件送達和開庭方式越來越多地采用應用信息技術,包括向當事人提供的電子郵箱、貿仲委信息化存儲系統等送達仲裁文書,通過貿仲委自建的庭審平臺網上視頻開庭等,這些實踐為后疫情時代仲裁數字化、智能化發展積累了豐富經驗,同時也提供了更快捷、更準確、更低廉的解決方案,符合仲裁高效率、便利化、低成本的要求,契合綠色低碳環保時代的潮流。此次規則修訂,對仲裁程序應用信息技術的成熟做法和良好效果進行了認真總結,明確規定仲裁文書可優先采用電子送達、仲裁庭有權決定網上視頻開庭、仲裁員電子簽名與其手寫署名具有同等效力、可以裁決書電子文本送達等內容,切實回應數字時代的要求。
優先采用電子送達是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具備條件的情況下使用電子送達。優先采用電子送達可考慮如下情形:
(1)受送達人在仲裁程序中以明示或默示同意電子送達方式;(2)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電子送達方式;(3)在雙方當事人均有仲裁代理人,且不存在仲裁委員會仲裁院認為不宜進行電子送達的情形時,可采用電子送達。
第三,明確仲裁協議約定的協商、調解前置程序不影響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
協商、調解、仲裁是替代性爭議解決的重要方式,基于爭議性質、爭議階段、實用效果等發揮著各俱特色的作用。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的有效結合有利于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應鼓勵當事人通過協商、調解等自治性方式化解矛盾糾紛。本次規則修訂在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礎上,為解決仲裁實踐中長期存在的現實問題,及時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考察國內外仲裁司法實踐,明確了仲裁協議前置程序與當事人提起仲裁的關系。其主要考慮,一是必要性,協商、調解不屬于仲裁程序,與仲裁管轄權無關,不影響仲裁機構受理案件。但是在實踐中當事人以仲裁條款約定協商、調解未滿足申請人提起仲裁的前置程序提出管轄權異議,給相關當事人直接提出仲裁造成困惑或阻礙,且往往成為當事人提出司法審查撤裁或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理由,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吨俨靡巹t》作出明確規定并給予必要指引有助于當事人明確申請仲裁權利,回應長期以來仲裁實踐及司法實踐的不確定認識,切實解決現實問題。二是可行性,仲裁前協商、調解基于雙方意愿,如一方放棄,協商、調解已不具備共同意思表示的基礎,也不能成為阻礙當事人提起仲裁的法定情形,不影響申請人提出仲裁申請。即便雙方達成的合意具有合同約束力,申請人不履行協商、調解義務,亦應根據適用法規定判斷其效力,通常不構成申請人提起仲裁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影響法律賦予當事人提起仲裁的法定權利。三是重要性,仲裁是當事人解決爭議的法定方式。當事人提起仲裁的法定權利應依法受到保護,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不受任何限制。協商、調解并非與仲裁并行不悖的爭議解決方式,仲裁中調解也屬常態,當事人提起仲裁并不減損繼續協商、調解解決爭議,并有利于依法及時保護當事人正當權益。此外,參考司法實踐,2022年1月最高法院發布全國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107.【未履行協商前置程序不違反約定程序】人民法院適用《紐約公約》審理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案件時,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再提請仲裁”的,一方當事人未經協商即申請仲裁,另一方當事人以對方違反協商前置程序的行為構成《紐約公約》第五條第一款丁項規定的仲裁程序與各方之間的協議不符為由主張不予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綜合上述考慮,結合實際,此次規則修訂明確了仲裁協議約定協調、調解仲裁前置程序的,不影響申請人提起仲裁申請及仲裁委員會仲裁院受理仲裁案件,除非所適用的法律或仲裁協議對此明確作出了相反規定。
第四,進一步擴大多合同仲裁的情形,明確仲裁程序進行中追加合同的規定
隨著產業發展及變革,經濟活動日益頻繁,法律關系日趨復雜,當事人因連環交易、多方交易、項目系列交易等多合同爭議屢見不鮮,就多個合同所涉標的具有法律上或事實上的牽連關系爭議合并單案仲裁,有利于當事人爭議的公正高效解決,降低仲裁成本,節省仲裁資源。比如,主合同與主合同不同主體簽訂的補充合同,擔保主合同債務的不同擔保人簽訂的多個擔保合同,框架協議與框架協議項下不同主體間簽訂的投資協議,投資協議與借款合同雖為不同的法律關系但存在名為投資實為借款的事實牽連關系,委托人、受托人、委托人指定第三方等分別與第三人簽訂的系列關聯交易合同,母公司、母公司指定關聯公司或第三方分別與對方簽訂的框架協議及系列關聯交易合同等等。進一步擴大多個合同仲裁的適用范圍具有現實必要性,因此,規則修訂增加“多個合同所涉標的具有牽連關系”多合同立案的情形。同時為避免歧義,更準確表達多個合同并非多份數合同文件,相關“多份合同”表述修改為多合同或多個合同。實踐中還存在申請人提起仲裁后,在仲裁程序進行過程中申請人要求追加合同的情形,對于符合多合同仲裁情形的,規則明確申請人可在仲裁程序中申請追加合同。追加合同是貿仲委基于仲裁實踐進行的制度創新,以制度創新提升仲裁的效率,為快速解決復雜多合同爭議提供規則依據。但要特別注意的是,仲裁程序追加合同后,應給予被申請人答辯合理期限;如追加合同涉及到原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或涉及追加當事人程序,仲裁庭可考慮是否影響仲裁程序正常進行等情形作出決定。此外,多個合同所涉標的具有牽連關系,需要根據案件情況具體分析判斷,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時有權作出決定,目的是有利于便利高效解決爭議。
對現行規則合并仲裁的規定條款,根據上述修改作了相應完善。
第五,明確仲裁委員會就當事人保全措施申請可轉遞其指定的境外相關法院的規則依據
現行《仲裁規則》保全措施規定,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的,仲裁委員會應向人民法院轉交保全申請。隨著實踐發展,尤其是2019年10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明確規定,兩地仲裁的當事人可以在裁決作出前依據兩地相關法律向兩地法院申請保全。因此,仲裁委員會受理的相關案件當事人提交保全措施的法院并不僅限于內地人民法院,也可以據此向境外法院轉交當事人的保全申請。同時,考慮貿仲委受理涉外案件涉及上百個國家和地區的境外當事人,對于當事人申請外國法院保全措施的,仲裁機構應提供便利的程序服務,并為當事人申請境外保全措施提供規則依據,當事人可以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處理保全事宜,故修改保全措施規定,明確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保全措施申請轉交當事人指明的有管轄權的法院。
為妥善處理當事人保全措施申請,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及時作出保全措施,基于當事人的請求和實踐需要,該條增加“仲裁委員會可依據當事人的請求,將其提交的保全措施申請在仲裁通知發出前先行轉交上述法院”的規定。
第六,充分尊重并賦予當事人公平公正選定仲裁員的權利
選定仲裁員是當事人參與仲裁程序的重要權利,此次規則修訂進一步體現當事人選定仲裁員的自愿性、自治性,提升仲裁員產生的透明度。一是增加當事人共同選定首席仲裁員多種產生方式,規定當事人選定首席仲裁員的四種方式,即“當事人共同選定”“當事人約定仲裁員共同選定”“當事人推薦名單制”“仲裁委員會提名制”,充分體現并賦予當事人選定仲裁員的權利。二是對當事人約定選定仲裁員方式顯著不公平、不公正的,或當事人濫用權利拖延仲裁程序的,仲裁委員會主任可依據公平原則確定組庭方式或指定仲裁員。此外,規則修訂增加仲裁員“應按本規則履行職責,勤勉高效推進仲裁程序”條款,強調仲裁員依規履職的義務。
第七,明確貿仲委《證據指引》在仲裁程序中的適用
仲裁中的證據對于仲裁庭查明案件事實、正確作出裁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梢哉f證據規則是仲裁活動的核心和基礎。貿仲委制定的《證據指引》較好地結合了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證據原則,有助于幫助仲裁庭和當事人更加有效、規范地運用證據規則證明案件事實。本次規則修訂明確規定仲裁庭可以自行決定適用或部分適用《證據指引》。仲裁庭可根據案件爭議是否具有涉外因素,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選擇適用的法律,仲裁地等因素確定適用證據規則。同時,鑒于《證據指引》并非適合適用于所有案件的當事人,不宜作為規則的程序性規定,故明確《證據指引》不構成本規則的組成部分,當事人亦不能以此作為撤銷或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理由和依據。
第八,規定第三方應就其資助的信息及時向仲裁庭披露
近年來,第三方資助在國際仲裁中越來越多地得到應用和發展。第三方資助有助于當事人通過合法手段實現維權的目標,但同時也帶來了第三方資助對于仲裁員的中立性和獨立性的影響。2017年9月,貿仲委出臺了《第三方資助仲裁指引》,2017年10月,貿仲委制定的《國際投資爭端仲裁規則》亦納入了“第三方資助”的相關規定。貿仲委在商事仲裁實踐中存在著第三方資助的具體案例,并得到相關法院的認可。鑒于在第三方資助的案件中,第三方將不可避免地對仲裁結果具有利益,從而對仲裁程序產生影響,規則對第三方資助進行規制,有助于仲裁庭判斷是否存在利益沖突,增強仲裁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紤]當前仲裁實踐第三方資助的范圍已經不拘于僅提供資金費用的支持,第三方資助者還可能對案件的重大戰略決策進行控制和密切監督,包括仲裁員的選擇、大額資金的支出(如聘用專家)、法律團隊的變更等,其資助的內容取決于資助雙方的內部規則和協議,故此,規則未對第三方資助的概念和范圍作出規定,而留待立法層面予以規制,僅對第三方資助披露事項及當事人遵守相關義務費用承擔作出規定。
第九,規定早期駁回程序增強程序靈活性和高效性
早期駁回程序旨在提高解決爭議的效率。自2006年被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ICSID)仲裁規則納入以來,正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并在投資仲裁和商事仲裁中體現了應用價值。聯合國貿法會于2023年7月第56屆會議審議正式通過“早期駁回程序”文案,其文案規定的早期駁回適用范圍主要為請求、反請求、答辯、管轄權,并規定早期駁回裁定可以根據情況采取命令或者裁決的形式。早期駁回程序可以有助于案件中一些問題先期得到處理和解決,讓仲裁更加靈活和高效,但同時也要防止該程序被濫用,導致仲裁程序被拖延。
參考上述文案,結合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仲裁案件審理方式的異同,本次規則修訂規定的早期駁回主要涉及就仲裁請求或反請求明顯缺乏法律依據或明顯超出仲裁庭的管轄范圍提出早期駁回申請的情形及程序性規定,并明確早期駁回可以裁決作出。同時為防止仲裁程序不必要的拖延,規定仲裁庭有權決定是否接受早期駁回申請,為當事人提起早期駁回程序設置一定的門檻,并明確當事人提起早期駁回程序申請不影響仲裁庭繼續進行仲裁程序。
第十,明確仲裁收費封頂及仲裁員小時報酬
本次仲裁收費修訂,下調國內案件收費標準,通過調整涉外和國內案件費率,使涉外案件仲裁收費總體高于國內案件收費標準,并在現行規則已經實行涉外案件仲裁收費封頂的基礎上,對國內案件爭議金額超過人民幣30億元實行仲裁收費封頂。同時參考國際仲裁普遍采用的仲裁員報酬小時費率做法,完善仲裁員報酬規定和小時費率標準,明確中外仲裁員均可按照小時費率收取報酬,并同步在貿仲委官網公布仲裁員小時費率標準。此外,現行規則規定貿仲委香港中心實行機構管理仲裁收費與仲裁員報酬分別收取方式,鑒于其機構管理仲裁收費偏低,參考國際收費標準,適當提高機構管理費用,保障機構穩定長遠發展。
第十一,其他修訂
一是關于總分會管理案件分工,為便利當事人就近仲裁,體現總分會一體化服務,擴大分會“中條款”管理案件范圍,明確總會可授權分會管理相關案件;二是關于規制當事人濫用程序權利,規定仲裁庭組成后當事人變更或增加代理人導致利益沖突的,仲裁委員會可采取必要措施包括排除新的仲裁代理人參與仲裁程序;三是關于中間裁決,增加仲裁庭可就案件的任何問題作出中間裁決的規定,中間裁決不影響仲裁庭作出最終裁決;四是關于裁決書更正,囿于實踐需要,增加對裁決書遺漏事項進行更正的規定;五是關于仲裁語言,增加多語言仲裁的規定,滿足當事人需要;六是關于責任限制,增加仲裁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和仲裁庭等責任限制規定,依規保護其正當履職的權利。
特此說明。